《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吉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实施办法》(摘 录)
四、其他规定
1.总承包管理费、甲供材料管理费、施工配合费、提前竣工(赶工)费、现场签证,均指除税后的费用,原费用定额内容和费率不变。
2.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时,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费用定额费率考虑。工程结算时,评定为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,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费用定额费率计取;评定为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,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0.97;其他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乘以0.93。
3.优质优价:工程招标人明确要求工程项目达到以下优质工程标准的,其增加的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。
3.1国家级优质工程奖“鲁班奖”的,按税前工程造价的5%考虑。“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”的,按税前工程造价的2%考虑。
3.2省级优质工程奖“长白山杯”的,按税前工程造价的2.5%考虑。“吉林省建筑工程装饰奖”的,按税前工程造价1%考虑。
3.3市级优质工程奖项的,按税前工程造价的1%考虑。
3.4实施“优质优价”增加的费用计入工程造价。
4.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(简称甲供材):按计价定额中的预算价格计入基价或综合单价,一般计税方法乘以材料费调整系数。
五、费用标准
3.规费:
3.1工程排污费:按人工费的0.30%计取。
3.2社会保险费:
3.2.1养老保险费、失业保险费、医疗保险费、住房公积金四项合计费率为人工费的11.94%计取。
3.2.2生育保险费:按人工费的0.42%计取。
3.2.3工伤保险费:按人工费的0.61%计取。
3.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:按人工费的0.48%计取。
3.4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在编制标底(招标控制价)或投标报价时,按税前工程造价的1.05‰考虑,结算时按实际缴纳计取。
3.5其他规费:按相关文件规定计取。